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513,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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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李釧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文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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