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54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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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49號
原 告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許張鳳嬌
許喆宣(原名許致維)

沈政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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