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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78號
上 訴 人 楊文泉
被 上 訴人 曾仁勇
吳金芳
伍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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