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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2號
原 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年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112年12月18日具狀減縮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3萬5900元(本院卷第21至2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惟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1萬3766元(計算式:1萬4266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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