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舒晶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