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859,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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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憶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銘賢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8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萬6,8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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