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邵蓓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上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818,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