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俊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薛蘭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