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保險簡,1,202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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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郭碧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張峰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至於上訴人之上訴狀雖引用刑事聲請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格式之書狀,惟其上有記載本件案號,且本件判決為民事判決,並無請求檢察官上訴之問題,因此上訴人之上訴狀所引用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格式,應屬誤載,仍應認上訴人係對本件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應依前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無提起上訴之意,則無庸繳納上開命補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本件第一審民事判決即因此確定,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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