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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鄭基泰
鄭基鎮
鄭基和
鄭基旺
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淼森律師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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