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勞簡,29,2023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李永信

被 告 元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夏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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