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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李永信
被 告 元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子夏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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