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290,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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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王傳舜
被 告 陳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即週年利率0.1845%)、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即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即週年利率0.2345%)、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即週年利率0.469%)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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