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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吳銘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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