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774,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謝景宇
被 告 王麒竣


王家勝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1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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