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909,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鄭筑菀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9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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