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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9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曾梅珠 住○○市○區○○路0號○○○○○○ ○○南區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640元,及其中新臺幣7,169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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