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196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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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董英全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17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3 月14日向如附表所示之原債權人申請租用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0,214元、小額付款998元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償金12,205元,共計23,417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嗣原債權人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將債權讓與原告,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64 頁)。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附表:
編號 原債權人 門號 債權讓與日期 積欠電信費 小額付費 補償款 1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10年9月27日 2,511元 0元 6,062元 2 亞太電信 0000000000 110年9月27日 3,058元 998元 4,322元 3 台灣大哥大電信 0000000000 106年8月21日 4,645元 0元 1,821元 合計 10,214元 998元 12,205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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