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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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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同上
黃楠傑 住同上
被 告 郭嘉玲 住○○市○○區○○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0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42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林彥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331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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