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03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張凱鈞
被 告 莊岱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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