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038,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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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3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蘇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411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679元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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