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周美玲
被 告 林昱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