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2139,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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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峰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仲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提出書狀,雖未據載明上訴狀,然其顯係對本院原判決聲明不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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