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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楷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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