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447,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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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被 告 谷蘭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45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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