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蘇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5 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振湘
書記官 楊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蘇于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 萬6,226 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