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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林士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福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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