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小,932,2023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9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 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建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敏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9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