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消簡,3,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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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聿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臺南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退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0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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