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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吳宗翰
被 上 訴人 陳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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