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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陳銘柳
陳俊欣
許世昌
許美惠
許美瓔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崇
被 告 張正昌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
張艾芊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
張艾英即張林雪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陳俊偉 住○○市○○區○○路000○00號三樓」、「陳俊隆 住○○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誤列「陳俊偉」、「陳俊隆」為原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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