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禹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明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