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736,2024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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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謝宗樺
被 上 訴人 林澔偉

呂清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8,1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至113年4月11日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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