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758,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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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58號
上訴人即原告 王月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武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437元(計算式:上訴人原審起訴請求508,320元-原審判決52,883元=455,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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