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2,南簡,1833,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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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香妏
鄭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花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郭香妏、鄭永順對本院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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