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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48號
原 告 許桂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如韻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惟未以起訴時,被代位人以外之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
為此,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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