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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14號
原 告 許洧峻
被 告 康珈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內所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維修項目,是否均係因兩造間之車禍事故受損而有維修之必要,尚待釐清,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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