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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靜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112度南簡字第975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44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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