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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李志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成華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該車讓渡權利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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