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勞簡補,9,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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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許妤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貴雄即萊克電腦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6,419元(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並提撥65,664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82,083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63元(訴訟標的總金額為482,083元,原應徵裁判費5,290元,暫免徵收2/3即1,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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