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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謝明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彥博間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另聲請人聲請調解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300,000元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答詢表1件附卷可憑,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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