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沈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芬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45元【計算式:本金80,000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3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82,34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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