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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江宜宣
李唐宇
被 告 曾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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