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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雷明黛即雷秀權之繼承人
雷維婷即雷秀權之繼承人
雷維琦即雷秀權之繼承人
雷維宇即雷秀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0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雷明黛、雷維婷、雷維琦、雷維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雷秀權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81元,及其中新臺幣22,652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雷明黛、雷維婷、雷維琦、雷維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雷秀權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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