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26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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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郭鳳珠 同上
被 告 馬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956元,及其中新臺幣21,015元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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