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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朝偉
被 告 吳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1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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