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37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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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7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告 黃國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51元,及其中20,713元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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