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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9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蘇于翔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 南○○○○○○○○安南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國113年8月19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300元,及其中新臺幣58,884元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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