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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1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靖亷
被 告 李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被告將一面牆門上鎖以致大樓住戶無法出入通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131元【原告經通知未陳報被告無權占用面積,被告於調解時曾表示通道屬被告合法建物範圍,故暫以被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騎樓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96,294元×23.44平方公尺=2,257,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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