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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丘秀芬
訴訟代理人 徐稚翔
徐大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豐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0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金額4捨5入計算
編號 土 地 公告現值 (新台幣)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折算原告權利範圍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萬4300元 50平方公尺 960分之26 12萬769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6萬1800元 5平方公尺 960分之26 8369元 合計:13萬6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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