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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7號
原告 郭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建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之112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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